社会政策概述(6篇)

时间:2024-08-09 来源:

社会政策概述篇1

本研究选择了十八以来提出的若干重要政治术语(主要是在国际事务中提出的新概念、新提法、新表述),考察如何对其进行翻译和传播,分析其在国际社会中的接受情况,总结经验,并提出政策建议。

一、若干重要政治术语

在十八大以来提出的一系列新提法、新表述、新概念中,“中国梦”是核心概念。2012年11月29日,在中国国家博物馆参观“复兴之路”大型展览后发表讲话,向世界首次宣示了“中国梦”。此后,“中国梦”的内容不断充实明确。我们在对外传播中积极寻找与传播对象的交汇点,以争取世界各国对中国梦的理解和支持,共享中国梦是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梦。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全面深化改革”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成为两个新的重要表述。“改革”一词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已经成为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政治术语,在世界范围得到广泛承认,因此“全面深化改革”在对外传播中不需要花费更多的笔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治理”一词,从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已经在国际社会广泛流行,形成了基本的认识。

这个概念进入党的重要文件之中,提升了中国特色的治国理政经验在国际社会传播的可辨认性和可理解性。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围绕“依法治国”提出了许多新的概念和提法,比如“依宪治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等。十八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等五大发展理念。

除了以上概念和提法,我们党在国际事务中也提出了多个富有新意的概念,并且不断充实内容,扩大其国际传播效果。其中包括:“命运共同体”“正确义利观”“一带一路”“亚洲新安全观”“互联互通”“亚太梦想”等概念。

二、政治术语的主要翻译传播方式

这些重要政治术语的翻译传播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翻译出版。把党和国家的重要文献有组织地翻译成多种外语,印刷发行或者出版发行。十八大以来,被翻译为多语种的重要文献主要有:《十八大报告》、《十八届三中全会重要文件汇编》、《十八届四中全会重要文件汇编》、《十八届五中全会重要文件汇编》、《关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论述摘编》、《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论述摘编》、《谈治国理政》。在这些文献中,除《十八大报告》外,其他都已经出版发行。

翻译出版在对外传播上有三个优点:首先,这些文献的翻译是有组织进行的,通过严格的翻译流程管理,确保了翻译的质量和重要术语的统一性;其次,这些文献印刷出版,便于国外相关机构的收藏保存,有利于长时间的使用和传播;最后,一些重要文献出版后,通常都会举办推介活动。

国家领导人在国外报纸上刊登文章。国家领导人出访之前在出访国的主要报纸上发表文章,回顾总结两国的友谊,介绍中国最新发展情况,回答国际社会主要关注等。这种方式在十八大之后,已经常态化。例如,2014年3月出访荷兰,在《新鹿特丹商业报》首次以中国国家主席的身份发表文章。此后在出访法国、德国、比利时、韩国、蒙古、塔吉克斯坦、马尔代夫、斯里兰卡、印度、澳大利亚、新西兰、斐济等12个国家时候,也在当地主要报纸上发表了文章。

国家领导人在国外重要报纸上发表文章,是对外传播的新形式,具有三个优点:首先,这些报纸在本国有着广泛的读者,是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日常化的载体,更便于普通民众了解中国领导人的所思所想,并将领导人的形象与国家的形象结合起来;其次,报纸有很强的时效性,有助于烘托领导人出访活动的氛围,提高当地民众对于这些外交活动的关注度;最后,报纸对于文章在篇幅、语言、侧重点等方面有一定的要求,有助于我们了解当地媒体的传播策略和当地公众的阅读习惯,从而提高中国官方话语国际传播的适应性。

国家领导人在出访国发表演讲。发表演讲通常有两种场合:一种是在议会性质的机构,听众主要是议员和主要政府官员;另一种是在教学研究机构,听众主要是大学生和研究人员。在出访国演讲,听众集中,层次较高,有助于让更多社会精英了解中国。演讲之后,通常还会有提问时间,以形成交流互动。领导人在教学研究机构发表演讲时所面对的是青年学生和对中国感兴趣或者有研究的人士,因此尤其需要重视交流互动。

国家领导人在多边国际活动中发表演说。随着国际事务的多样化、复杂化,多边机制的重要性也在不断提升。积极参与多边机制,主动阐发中国的立场、观点和解决问题的建议,是建设国际话语权的重要途径。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越来越重视多边国际活动。

中国在国际话语权建设中,要重视发挥多边机制的三个功能:一是多边机制的论坛功能。大部分多边机制都是论坛性质的,虽然的宣言、做出的决定并没有硬约束力,但具有道义号召力和国际舆论引导性,因此多边机制往往是话语权和道义制高点争夺的重要场所。将本国的主张列入多边机制的讨论主题,积极参与多边机制的议程设定,有助于将本国的话语转变为国际话语。二是多边机制的联盟功能。多边机制有多个国家参加,要增强自己观点主张的影响力,除了要创造性地设定议题外,还要尽可能地考虑最多成员的普遍关切,凝聚共识。三是多边机制的创制功能。

多边机制所讨论的问题,大多是新问题,是目前国际组织和个别国家无法独立应对的,因此,多边机制具有规则和秩序的创制作用。积极参与多边机制,有助于提升中国在国际规则完善和国际秩序改进中的作用。

三、对外翻译传播的效果评估和建议

十八大以来,中国在对外传播和国际话语体系建设上积极进取、奋发有为,在短短两年多的时间中,形成了许多富有中国特色的概念术语,给国际社会留下了深刻印象。《外交官》上曾经发表文章提出,从2012年当选总书记发表让人耳目一新的讲话之后,已经创造了或者强调了一系列新“提法”(catchphrases)。这些提法有助于向世人展示他领导中国前进的思路想法。①

通过网络检索,我们可以发现国际社会对于十八大以来提出的多个重要表述的反应不同。

首先,“中国梦”在国际社会引起了广泛关注。2014年12月,我们根据“中国梦”的英语、法语、西班牙语、俄语、日语、阿拉伯语的译法,利用谷歌等搜索引擎进行检索,发现这个概念在相关语言中出现的频率都很高,国际社会对于“中国梦”给予了高度关注。

其次,的“治国理政”思想得到国际社会重视。《谈治国理政》一书在2014年9月出版后,逐步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许多国际知名人士都先后撰文给予推荐。德国前总理施密特说:“这样的书籍有助于外国读者客观、历史、多角度地观察中国,从而更好地了解中国,更全面地认识中国。”美国的世界快报(TheWorldpost)网站主编内森·加德尔斯(NathanGardels)撰文称,这本书是领导中国推行雄心勃勃改革的宣言,读者要认真阅读,从中理解中国进一步推进改革的决心和勇气。②

最后,对外关系方面的若干新表述,传播的效果各异。“新型大国关系”“命运共同体”“丝绸之路经济带”“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亚太梦想”出现的频率较高,“正确义利观”等出现的频率很低。“正确义利观”作为中国处理与发展中国家关系的重要概念,主要是通过中国外交官员表述出来的。

尽管利用网络搜索来检验新政治术语的对外传播效果具有明显的局限性,但是也反映了目前对外翻译传播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

第一,新政治术语对内传播和对外传播的效果差异很大。在对内传播方面,上述政治术语不仅成为国内媒体的热词,有的也成为学术研究和政策研究的关注点,有力地支撑了国内舆论的建构。在对外传播上,这些政治术语的扩散范围和影响力还很有限。除“中国梦”“论治国理政”等提法外,其他新的概念、提法在不同语言世界传播情况差别较大,但总体上效果不明显。

第三,一些新概念在翻译的过程中,并没有相应地转变为对方语言中的概念,削弱了其作为概念的传播效果。造成这个结果的主要原因是这些概念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难以进行对应翻译。译者为了便于读者理解,采取了解释性翻译,这就使得中文的概念在转变为外文的叙述中失去了“关键词”“核心概念”的特征。

第四,多数新概念、新提法、新表述仅仅停留在官方文献和新闻报告中,并没有进入学术研究和政策研究领域,尤其是还没有成为西方学界、政策研究领域讨论的重点,虽然国内学界已经做出回应。这就制约了其传播的持续性和深入性。

第五,这些新概念、新提法、新表述的使用缺乏系统性和规划性。这些新的政治术语是对外话语体系的核心和灵魂,应该有意识地将之贯彻到多种形式的对外交往之中,使之成为官方文件、领导人讲话、国际交流中的热词、主题。这样才能使其从“中国式”术语转变成国际社会熟悉的术语,并进而成为国际话语中的关键词和核心概念。

翻译既是对外传播的基础,也是传播的重要形式。政治术语的对外传播,由于其深受本国以及对象国的政治制度、历史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现实政治情况等因素的影响,对于翻译的要求更高,同时也更加依靠翻译。高质量的翻译是减少误解、增强认同的前提之一。对于进一步做好我国政治话语的对外翻译、传播,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要提高重要术语,特别是核心概念在对外传播中使用的连续性和持续性。一方面提高连续性可以让国际社会,尤其是非英语世界的人们熟悉我国提出的新概念、新表述;另一方面话语的连续性也能体现我国对外战略和政策的一致性。我们建议,要通过精心设计,在国际场合提高新提出的重要术语,尤其是核心概念的使用频率,加强国际印象。

第二,加强政治术语翻译的规范化和使用的统一化。一方面要实现常用术语的统一,即现在的译法与以前的译法的统一化,避免造成历史性误解;另一方面要实现新术语翻译的统一化,避免出现不同涉外部门使用不同译法的现象,保持对外宣传口径的一致性和严肃性,便于国际社会理解我国的政策决定。③我们建议,要加强政治文献对外翻译的组织协调,定期确定和公布重要政治术语的翻译方案,规范重要政治术语翻译,提高使用的统一性。

第三,要高度重视将中国式的概念有效地转变为对象语言中的概念,避免这些概念的功能流失。要做到这一点,除了提高译者的翻译能力外,还应该给译者一定的自主空间,使他们在无法对应翻译的情况下,可以选择最贴切、最接近的概念来使用。我们建议,要加强翻译队伍建设,在重要文件的起草过程中,吸收优秀翻译人才的参与,提供翻译视角和建议,以提升中国式概念的国际适用水平。

第四,要重视政治术语载体的系统建设。中央文献是政治术语的载体。目前,对历届党代会、中央全会的重要文件、政府工作报告、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文章、讲话等都进行了有组织的翻译,但是这些文献的对外传播还缺乏规划性、系统性、针对性。我们建议,围绕国际社会关注的议题以及我国在国际事务中的重要关切和主张,组织中央文献的专题性翻译出版,以便系统地对外传播中国立场、中国主张、中国思考、中国方案。

第五,要重视政治术语向学术界和政策研究领域的传播。西方学术界长期以来将我国的政治术语看作舆论宣传的口号、意识形态的说教,并且形成了成见和偏见。随着中国与世界联系的全面深化,中国提出的许多政治术语具有明显的国际维度和问题导向,具有引导学术界和政策研究者的潜力。我们应该更加重视政治术语的引导功能,一方面要在继续直接回应国际社会的关切中提出自己的概念、提法、表述,另一方面要善于在设立学术项目、组织学术讨论、规划新闻出版等方面将这些政治术语转变为研究问题和讨论议题。

社会政策概述篇2

迄今,公共行政学的发展经历科学管理、行为科学、决策学派、系统权变再到新公共行政、新公共管理、新公共服务等多个时期。在不同时期,对效率、公平、民主等价值取向有不同程度的侧重。作为公共行政重要组成部分的公共政策也不断发展变化,早期在政治与行政二分思潮的影响下,公共政策以其计划执行性标榜凸显自己,而近代以来,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尤其是公民参与意识的不断加强、参与程度的不断增加,公共政策越来越强调其公共性。公共政策公共性特征的逐步凸显,反映出人们对公共政策价值取向的探索,是人们对公共政策源之何处、归去何方的思考。换言之,探明公共政策的逻辑起点是推动公共行政学学科发展和对公共政策正确认知的必要性思考。只有明确关于其逻辑起点的思考,我们才有可能制定出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和人民根本利益的公共政策,才能正确认识和评价当前的公共政策,从而进一步推动公共政策的有效制定与执行。

分析公共政策的逻辑起点,首先应该明晰逻辑起点的概念和特征。周越和徐继红对逻辑起点的概念特征进行较为全面的文献综述,并在此基础进一步说明逻辑起点是一个物的概念,逻辑起点不是关系、不是矛盾,不是问题,而是在这些关系、矛盾、问题中的一个物的概念,是一个以关系问题和矛盾为实质的物的概念[1],在具体分析公共政策逻辑起点中,想要找到这样一个物的存在是不可能的,但可以借鉴逻辑起点是包含关系、问题、矛盾的实质这一观点。他们还提出在对基本问题的回答中,只有找到并抓住有关概念中最具有关键意义的一个做出充分说明,而后延伸到相关概念和概念联系,才能将问题回答清楚,则这个关键概念可以看做基本问题回答的起点,而这个起点也就自然而然地成为理论体系构建的起点,使逻辑链条的前端明确到一个具体起点意义的概念上[1],逻辑起点能够体现理论体系的个性特征,能够使得某个理论体系与其他理论相区分。可见,逻辑起点是指研究对象中以关系、矛盾和问题为实质的最简单、最一般的本质规定。

黑格尔和马克思关于逻辑起点的特征的阐述较有权威性和可操作性。马克思对黑格尔的逻辑起点理论进行批判继承,认为逻辑起点有抽象、简单、元素形式、起点和终点的辩证统一、历史起点和逻辑起点相一致这五个特点[2]47-101。联系以上概念分析,对特征做出如下总结:

首先,起点是最抽象的东西。马克思认为,理论体系的构建应该是从抽象到具体而不是从具体到抽象。起点包含关系、问题、矛盾,而不是关系、问题或者矛盾本身。

其次,起点是最简单的东西。在思维的进程中,范畴的发展顺序应该是从最简单的范畴发展到复杂的范畴,前者为后者提供根据和前提,后者为前者提供论证和发展[3]。逻辑起点是对基本问题的关键解答,而不是包含若干概念或者关系的一组命题。

再次,起点是构成体系的细胞的、元素的形式,而不能只是个别的偶然的存在。

复次,起点和终点是辩证统一的。马克思提出,每一点同时表现为起点和终点,并且只有在它表现为终点的时候,它才表现为起点[4]532,起点和终点的辩证统一不是简单的循环而是波浪式前进、螺旋状上升。起点和终点看似同为一物,实际已经有了质的变化。

最后,历史起点和逻辑起点是一致的。逻辑的发展随着现实的发展而发展,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而思想进程的进一步发展不过是历史过程的抽象、理论上的前后一贯的反映[4]532。逻辑和历史的一致是对现实的具体的历史经过抽象之后所达到的历史的客观逻辑的一致[5]。

由此,运用马克思关于逻辑起点特征的论述来对公共政策的逻辑起点的一些代表性观点进行分析,进而探讨公共利益作为公共政策逻辑起点的合理性。

二、有关公共政策逻辑起点的代表性观点

近年来,学者们越来越强调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关于公共政策取向的探讨其实是对于公共政策逻辑起点的理性思考。学术界关于公共政策的逻辑起点有较大争论,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三种:

(一)公共政策的逻辑起点是弥补市场失灵

陈庆云等学者认为,公共政策的逻辑起点在于弥补市场失灵,市场机制的缺陷需要公共政策干预以使其不断完善。

笔者认为,从以下五个方面来看,弥补市场失灵并不能构成公共政策的逻辑起点:

第一,马克思认为,构建学科理论体系是一个从具体到抽象再到具体的过程。理论的构建是从具体入手,从对具象进行归纳与抽象开始的,抽象性是对各种具体现象共有的主要特征的归纳,这使得这个抽象特征具有代表性和说服力,理论的逻辑起点只有具有抽象性,才能更有代表性和说服性。因此,理论体系构建的起点是从有关研究对象的生动丰富的具体表象中抽象出来的,即起点一定是抽象的东西。市场失灵本身只是一个问题,是众多具体现象中的一种,弥补市场失灵已经是十分具体的行为,违背逻辑起点抽象性的特征。

第二,思维、理论的发展要经历一个从简单到复杂的过程,思维理论源头的逻辑起点必然是简单的。理论的构建总是从简单的逻辑起点开始,然后逐步对其发展扩充、删改纠正,从而建立起一套复杂而完整的理论体系。考虑市场失灵的原因(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和表现(如不完全竞争、不完全市场、信息不充分、外部性、公共物品等)等,市场失灵也不是一个简单的东西。除了政府以外,仍然有其他社会组织对弥补市场失灵发挥重要作用,弥补市场失灵不能将公共政策与其他非公共政策相区分。弥补市场失灵并不是对公共政策关键问题的基本回答。

第三,弥补市场失灵也不是构成公共政策的细胞的、元素的形式。公共政策涉及一国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社会等各个方面,而非仅限于经济发展领域。逻辑起点应揭示对象的最本质规定,以此作为整个学科体系赖以建立的基础。逻辑起点还应该是理论体系发展的胚芽,市场失灵无法解释公共政策在其他领域中的活动,将其作为公共政策逻辑起点只能是个别的偶然的存在。

第四,起点和终点应该是波浪式、螺旋状辩证统一的,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即使是在经济领域范围之内,解决市场失灵也只是相对简单的一次性行为,而不是连续的动态发展过程,因此,起点和终点的辩证统一也就无从谈起。

第五,就历史起点和逻辑起点相一致来看,经济领域以外的公共政策无法得到合理解释。市场与公共政策也并不是同时产生的,市场以商品经济为特征,在商品交换中产生市场,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则是在工业化进程中,伴随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分立而产生的,二者之间有关系却并不同源,因此,市场失灵不是公共政策的逻辑起点。

(二)公共政策的逻辑起点是政府利益

也有学者从行政人员的自利性、不同层级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争抢利益、政府本身的自利性等方面分析,认为公共政策的逻辑起点在于政府利益。笔者认为,人民利益一直是政府利益的核心内容,政府利益虽然既是一个高度抽象的概念,也具有不可分割性,但是考虑公共政策目标的包容性、活动的广泛性,并非所有政策都能追本溯源到政府利益,即政府利益不能成为所有公共政策的细胞的、元素形式。例如,在经济适用房政策、廉租房政策、新农合政策等很多公共政策中,政府利益并不是基础的构成元素。

在政府利益不构成基础元素的领域,也就谈不上起点和终点、历史起点和逻辑起点的辩证统一。公共政策起点和终点的辩证统一,指的是存在这样的逻辑起点,它使得公共政策过程是一个自我否定、自我发展的过程,是一个螺旋状上升、波浪式前进的过程;一项公共政策的终点又构成下一项公共政策的起点,二者实际上已经有本质的差别。此外,公共政策和政府利益二者所在的领域具有不对称性,不论内涵还是外延,公共政策所涉及的领域都是大于政府利益的,二者无法达到一一对应的吻合。因此,领域分离的部分必然得不到解释,起点和终点不可能辩证统一,逻辑的发展和现实也是脱离的。

公共政策区别于其他政策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其公共性,公共性一词已经决定公共政策固有的永恒为公众的本质。对于二者相交叉的领域,种种政策源于政府利益的现象,看似耦合的状况不过是因为政府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相容性。尽管政府和行政人员有着自利的特性,但并不一定意味着政府及其行政人员必然地与人民群众是对立的,政府作为社会的管理者、服务者,其存在本身就是为了管理社会和提供服务。政府及其行政人员可能在某些方面与人民利益发生冲突,但是二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总体上还是一致的,政府利益与公共利益具有内在一致性。因此,公共政策既能增进公共利益又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政府利益。

(三)公共政策的逻辑起点是民意,公众需要,还是公共问题

民意和公众需要这两个概念都符合逻辑起点的前四条要求,即最抽象、最简单,是构成体系的细胞的、元素的形式、起点和终点的统一。因为逻辑起点不是问题,而是包含问题的物的概念,所以公共问题只具有最简单、细胞元素形式、起点和终点统一这三个特征。因此,关于民意公众需要公共问题的探讨将重点考察这三个概念在余下的特征中是否相符合。

在查阅文献的过程中,笔者发现不少学者认为公共政策的逻辑起点在于民意。然而学者们只是强调民意在地方政府政策制定中的重要作用,如民意是确保公共政策合法性的基本起点民意是评判公共政策公共性的价值尺度民意是维护公共政策权威性的根本保证民意是体现公共政策科学性的重要因素[6-7]等。不可否认,民意在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和评估中都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但逻辑起点本身也有着严格的定义和性质,并不能将其重要性和逻辑起点等同起来。

历史起点和逻辑起点是一致的,不会随着政策的变动而呈现不同的特点,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就从哪里开始[4]532。不难发现,民意、公众需要都先于公共政策之前而产生。从历史发展角度看,公共政策的产生源于公共性的出现。向玉琼认为,通过反对特殊主义、反对私人追求、反对主观性,在等级身份和特权消除之后,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才开始相区分,才产生公共性,产生公共利益,从而产生公共政策[8]。从具体的生活实际看,在公众需要和公共问题产生之前,许多政策已经推行,公众需要和公共问题也无法解释政府的一些前瞻性政策的出台和执行。可见,民意、需要和社会问题的历史起点比较难以确定,因此不具有历史起点和逻辑起点的一致性。

总之,民意、公众需要和公共问题都不能作为公共政策的逻辑起点。基于知识水平、思想文化的局限和信息不充分等原因,民意往往导致人民群众只关注眼前的、局部的利益,并不利于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发展。以民意作为公共政策的逻辑起点,可能使公共政策在大方向上出现偏离,而且自利动机的存在也使得民众不能总是科学、客观地评价公共政策,甚至于出现多数人暴政的情况。公共政策必须具有一定时期内的相对稳定性,否则不仅其本身无法执行,还会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最后,公众需要及公共问题通常是纷繁复杂而动态多变的,所以公众需要或者公共问题不能作为公共政策的逻辑起点。

三、公共利益是公共政策的逻辑起点

(一)对公共利益的理解

学术界关于公共利益的概念一直没有定论,王浦劬是用共同利益来指代公共利益,他指出,共同利益首先是在同一社会关系,尤其是经济关系和经济地位基础上的,是处于同一社会关系和社会地位中的人们的各自利益的相同部分通常所说的群体利益或者特定群体中的公共利益,仅仅是指该群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共同利益具有公共性、非市场实现性、单一性、相对独立支配性、多重价值复合性等基本特征[9]54。《公共政策词典》有如下定义:社会或国家占绝对地位的集体利益而不是某个狭隘或专门行业的利益。公共利益表示构成一个政体的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它基于这样一种思想,即公共政策应该最终提高大家的福利而不只是几个人的福利[10]。学者们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大多都试图从其所包容的主体的数量来将其与私人利益相区分,但仅从数量上与私人利益相区分是远远不够的,难道大于一的主体就能称之为公共利益吗?利益是基于一定生产基础上获得社会内容和特性的需要,需要的无限性和广泛性决定利益内容的无限丰富和多样性。多少数量的主体才能被认定为公共利益呢?利益的心理基础是人的需要,受主观需求及社会客观事实影响,人们对利益的价值认定难以达成共识。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和收益对象的不确定性也使得我们难以对公共利益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李玲玲曾提出在一个多元化的社会中,可以期望的只能是获得利益的群体的范围尽可能的大,而在资源稀缺、有限的条件下,利益具有一定的竞争性,利益实现程度是非常不确定的[11]。利益的本质是一种需要,利益是需要的社会形态,需要是利益的主观基础,对于主观需要的满足程度也是难以确定的。多大程度上的满足才是公共利益?利益实现程度的难以界定也使得公共利益概念变得模糊不确定。曾祥华对公共利益界定的困难进行较为全面的总结,认为概念的宽泛性、内容的发展性、不确定性和层次复杂性导致对公共利益内容做出明确界定十分困难。他还提出,公共利益概念易与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发生混淆,公共利益的界定面临制度的困境,公共利益的实现面临体制的困境和文化的困境[12]。

笔者认为,在理解公共一词时,应该从其价值导向和非内容层面的公共性即规则认同这两个方面入手,将公共利益视为一种规则、机制。正如新自由主义代表人物哈耶克所说:自由社会的共同福利或公共利益的概念,绝不可以定义为所要达至的特定结果的总和,而只能定义为一种抽象的秩序。作为一个整体,它不指向任何特定的具体目标,而是仅仅提供最佳渠道,使无论哪个成员都可以将自己的知识用于自己的目的。[13]393

虽然公共利益的具体内涵难以确定,但其价值导向却是明确的。就宏观层面而言即实现更大范围内的人民的利益,就微观层面而言则指公平、民主、正义、效率等。王浦劬认为,共同利益具有公共性,公共性在不同的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中具有不同含义,它可以是构成利益关系的利益主体之间利益内容的相同性它可以是社会集体生活规则和规则认同意义上的相同性它也可以是社会成员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围绕特定利益和利益矛盾相互达成的让步妥协性[9]54-55。这里,关于非内容层面的公共性的分析值得借鉴。公共利益是制定公共规则、营造公平正义的氛围、保障个体社会成员权利、给予个体成员资源和机会,从而推动其实现自身利益的机制。在这样的机制里,有一套被普遍认同的社会集体生活规则,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都已被普遍接受。这样的机制尊重个体的价值,并为个体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实现个人利益提供保障,甚至是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总之,公共利益具有公共性,只有公共利益能够将公共政策与其他政策相区分。公共利益是抽象秩序,是机制规则,公共利益是公共政策基本问题的核心答案,其他任何答案都不能抓住公共政策的核心内容和思想。

(二)公共利益是公共政策的逻辑起点

有学者也曾提及公共利益是公共政策的逻辑起点,例如,孙长青侧重于对公共利益的存在性进行说明,但并没有对公共政策逻辑起点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进行具体分析与论述[14]。按照马克思关于逻辑起点的论述,笔者认为:

第一,公共利益是抽象的存在。公共利益是一种保障社会成员实现其利益的规则机制。公共利益为社会成员实现其利益提供规则和制度,是一种抽象的存在。社会成员在规则制度下为实现和维护其自身利益而展开活动,并且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公共利益反映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

第二,公共利益是最简单的东西。马克思在论述商品是《资本论》的逻辑起点时,有如下表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社会财富,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单个的商品表现为这种财富的元素形式。因此,我们的研究就从分析商品开始。[2]47作为一种机制,公共利益已经是最简单、不可分割的东西。在公共政策分析中,公共利益亦具有不可分割性,是最简单的元素形式。按照特性将公共利益分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利益,只是对公共利益具体内容进行的领域分类。想要划分出更小的本质属性的内容,就会产生相互独立的私人利益,而私人利益不应该也不可能成为公共政策的逻辑起点。类比于商品是财富的表现形式而成为《资本论》的逻辑起点,公共利益也是公共政策的表现形式,具有商品作为《资本论》逻辑起点的抽象性。公共利益作为一种机制,犹如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只是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进行最一般的约束,对社会成员的权利做最一般的保障,对资源和机会也做最一般的提供。它不会具体到某个领域或者为某个人而运转,它只是一种具有公共性的利益机制,并没有丰富精细的内容。公共利益以其公共性的特征将公共政策与其他政策相区分。

第三,公共利益是构成公共政策的细胞的、元素的形式。这是指它具有成为任何公共政策的起点的普遍性特征,而不是个别、偶然的存在。生活在现代社会中的人们无时不处于公共利益机制之下。社会生活总是在这样的机制下展开,遵循公共利益机制对人们的规则约束。公共利益是公共政策产生的源泉,它推动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衡量公共政策的绩效结果,贯穿于公共政策的全过程。

第四,公共政策源于而又止于公共利益,是一个不断循环上升的过程。在现实生活中,能进入决策系统的大都是政府议程。于是,不少人认为,即使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做出看似利民的一些决策或者措施,其归根结底也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地位,期望自身能够得到公众的拥护,从而加强公共政策的合法性,以推动政策执行,最终实现自身的利益。如前所述,种种政策出于政府或者政策制定者利益的现象,都是源于政府利益或者说政策制定者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相容性,而非源于他们的私利。

公共政策源于公共利益而产生,其目的也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在公共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公共利益被逐步实现,人民的幸福感与获得感逐渐增强。公共利益在螺旋状发展的过程中不断被丰富完善,其内涵已经远远大于作为公共政策起点时的公共利益的概念。起点与终点的辩证统一不是简单的回归,而是经过一系列的过渡、转化,呈现为螺旋状上升的过程,是不断扩展的曲线。尽管起点和终点看似仍为统一的抽象存在,然而二者之间已经有了质的区别。公共政策的终止,既意味着上轮政策的终结,也意味着全新的被丰富的公共利益作为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的起点的继续。公共利益既体现为公共政策的起点和终点,也体现为公共政策运行的背景和规则,每一次公共政策的执行,都将或多或少地对这个机制起到完善和丰富的作用。

第五,公共政策和公共利益具有历史起点和逻辑起点的一致性。也就是说,经过历史抽象的公共利益与公共政策是同时产生的。李春成对公共利益这个概念的产生发展做了较为详尽的描述[15]。公共利益这一表达在近代以后才出现,17世纪40年代以前普遍使用的是公共善一词,表达的是个体、局部和特殊利益应当服从更大范围的普遍的整体的利益。在美国建国时期联邦党人提出只有当权力得以有效制约,作为个体利益之综合的公共利益才不至于被那些并非圣贤的公职人员所侵蚀,他们强调通过加强监督和权力制衡来实现所谓的公共利益。18世纪与19世纪之交,强调公职人员的道德对公共利益有着重要影响。19世纪末期,美国又更加关注设计完美制度约束人们的行为,确保公共利益的实现。随后进步改革又提出效率与道德可以兼得,效率与伦理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应该从效率和人的道德两个方面推动公共利益的实现。之后,利益集团、多元主义和公共选择理论都对公共利益及其实现做了相应的解释。公共利益是一个历史发展的概念,将这些所有党派以不同称谓或者表达方式所指称的公共利益一词抽象出来,最早可以追溯到工业化时期,这也正是公共政策产生的时期。

在农业社会中,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还没有明确地区分,利益一词更多地服务于非平民阶级,社会大众被视为贵族的财产,也谈不上公共利益。向玉琼提出,等级社会中一切利益都是附着在以统治者为中心的等级结构中,最终可归结为以统治者为中心的共同利益,因而农业社会中并没有出现公共与私人的分化,也就不存在公共利益[8]。在工业化进程中,只有公共与私人相区分,才需要不同属性特征的政策来对二者分别进行管理,由此产生公共政策。

从公共利益的机制来看,公共利益就是公共政策得以顺利执行的秩序背景。当前,为治理雾霾、为缓解交通拥挤状况而出台的各种限行政策,为规范网约车而出台的京籍京牌沪籍沪牌等细则,这些具体政策都反映出对公共利益的确认和维护。公共利益机制规定个人、社会组织以及政府在社会中的活动范围、行为方式。自律使人自由,没有公共利益机制的激励和约束,各个利益主体也将无法进行各类社会活动,更谈不上实现其利益。

四、结语

逻辑起点有其自身的定义和特征,我们应该秉承严谨科学的态度和精神去对待每一项公共政策议题。探明公共政策的逻辑起点既有助于确保国家大政方针在总体方向上的正确性,也有助于提高政府政策的合理化、合法化水平,还有助于营造公正和谐的社会氛围,更有利于公共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和完善。

公共利益是人们现实生活中的抽象秩序和制度规则,其最大的特征就是公共性。公共利益的本质使得它符合作为逻辑起点的五个特征,从而成为公共政策的逻辑起点。以公共利益作为公共政策的逻辑起点,一方面,能够充分体现对公众需求的回应性和前瞻性照应,使公共政策在制定、执行、评估等过程中紧紧围绕公共利益而展开,从而提高公共政策的合目的性与合理性,增强公共政策的合法性,减少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障碍因素,最终实现公共利益的有效增进与公平分配。另一方面,能够强化政府及行政人员以人为本、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动机和能力,从而提高其公共服务思想素养和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公共政策达到既定目标,实现对社会的有效管理,最终推动服务型政府的建立和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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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哈耶克.经济、科学与政治哈耶克论文演讲集[M].冯克利,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393.

社会政策概述篇3

关键词:安全责任;行为策略;经济利益;信誉

中图分类号:TU85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4)07-0027-03

0引言

电梯如今已成为众多公共场合必备的设备设施,电梯安全直接关乎到人民的生命安全与社会稳定。由于中国电梯行业发展迅猛,相关监管制度以及技术发展明显滞后,同时电梯安全相关主体追求目标的不同以及其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电梯安全权责不明确,电梯普遍存在安全隐患。

目前在电梯安全责任划分方法及责任体系的研究已经取得众多成果。顾徐毅等以数据库的方式集合电梯事故数据,结合数学语言对安全概念和现象的模糊性进行描述和运算,完成了风险评估和风险评定的研究[1-2];林尧研究了住宅小区电梯的检验和管理模式现状,提出明确责任以保障电梯安全的对策方法[3];张兴法通过分析事故案例,探讨了电梯事故预防与责任分担[4]。在国外,关于特种设备(电梯是特种设备的一种)安全也是集中在风险评估上,其责任体系主要建立在其完善的法规标准基础之上[5-10],上述工作对电梯安全责任划分起到了一定的指导和借鉴作用。然而,上述研究未深入系统分析电梯事故安全责任主体间声誉、经济等多层复杂关系。因此,本文基于电梯利益相关方信息不对称的视角探寻事故安全责任各方的行为策略与事故的因果关系。

1政府主管部门与电梯生产商、使用者之间的静态博弈模型

1.1建立静态博弈模型无论故事发生与否,政府部门因未进行监督而遭媒体曝光所造成的政府经济利益损益为F,信誉损益为T,由于政府处于信息主导地位,一般(F+T)很小;而当事故一旦发生,所造成的巨大社会损失,设为F*,T*。鉴于生命的宝贵性有(F*+T*)>>(Fi+Ti)(i=1,…5),其中(Fi+Ti)为相关方平时对电梯安全的实际投入。

模型假设:

①政府主管部门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等手段检查监督电梯生产商行为,其监督分别付出经济利益为F1,信誉T1,概率为P1;②电梯生产商认识到电梯安全的重要性,则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行动,为此付出经济利益F2,信誉为T2,概率为P2;③电梯生产商只顾短期利益,为生产降低成本,以低价吸引更多的顾客而不执行电梯安全生产标准,为此必须承担经济利益损益值为F3,信誉的损益值为T3,概率为(1-P2);④政府主管部门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各种手段检查监督电梯使用者行为,其监督分别付出经济利益为F*1,信誉T*1,概率为P*1;⑤电梯使用者意识到电梯安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主动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行动,概率为P3,为此付出的经济利益为F4,信誉T4;⑥电梯使用者为了降低自己的运营成本或为了生产更多的产品以获取更多的利润,而故意减少,甚至不进行检修,概率为1-P3。为此,被整主管部门查知,对使用者进行处罚,使用者经济利益损益值为F5,信誉损益值为T5。

政府主管部门、电梯生产商企业、使用者之间的静态博弈矩阵。如表1、2所示。

由于电梯事故造成的国家、社会巨大损失,往往最后都由人民承担,故假设将电梯事故的责任由电梯安全相关方分担,而非社会完全承担。假设责任分担数学模型为:

各责任方对电梯安全的责任率总和为1,采用专家打分法得出,即邀请多名电梯安全管理专家根据实际情况给定确定值,以确定m1,m2,m3的大小。则博弈矩阵如表3、4所示。

1.2求解静态博弈模型的纳什均衡政府主管部门和电梯生产商经济利益和信誉的期望收益函数为(EG、EM、EU表示各方期望最大收益):

①由式(2)分析可得知,电梯生产商严格执行生产标准的概率,与政府主管部门对电梯的安全投入(经济利益、信誉)以及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有关。如果政府部门对电梯的安全监督力度越小,政府主管部门所承担事故的社会责任越大(f1越大),则电梯生产商执行生产标准的概率P2越大,同时承担的社会责任越小(f2越小)。但由于f1>>F1+T1,故政府部门作为“经济人”会积极地监督,加大安全投入。同理,电梯生产商会高标准的执行生产标准。②由式(6)分析可得知,电梯使用者严格执行维修保养的概率与政府主管部门对电梯的安全投入(经济利益、信誉)以及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有关。如果政府部门对电梯的安全监督力度越小,政府主管部门所承担事故的社会责任越大(f1越大),则电梯使用者执行维保检修的概率P2越大,同时承担的社会责任越小(f3越小)。但由于f1>>F1+T1,故政府部门作为“经济人”会积极地监督,加大安全投入。同理,电梯使用者会加强对电梯的维保力度。③综上所述:根据重复博弈理论可知,政府部门会永远采用“监督”策略,而电梯生产商永远采取“执行生产标准”策略、使用者会永远采取“维修保养”策略是三方的理性选择。纳什均衡是各方的行为策略都积极为电梯的安全提供保障,降低电梯事故的概率。

社会政策概述篇4

关键词:食品安全;静态博弈;不完全信息;混合纳什均衡

一、引言

食品安全问题,事关公众身心健康、市场秩序和社会诚信,所以一直以来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近期国内毒米线事件、僵尸肉事件、台湾黑心油事件等的发生,让我们深深感觉到食品安全状况不容乐观。

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是指参与各方同时选择一次性的策略,且参与各方对其他参与者的特征(包括策略空间、支付函数等)有完全了解的博弈。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是指博弈的参与者至少有一方不能完全地了解其他参与者的所有信息,但参与各方必须同时行动,或者不是同时行动,但后行动者并不知道先行动者的采取的策略。它强调各参与人之间行为的相互作用和影响。Henson和Caswell(1999)采用博弈论分析方法,认为食品安全监管政策是政府监管部门、食品生产企业、消费者等各个参与方博弈的结果。金朗(2009)以三鹿奶粉事件为例,从理论上讨论了食品安全问题中存在的道德风险以及逆向选择,指出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国家免检制度存在的天然缺陷以及政府部门监管不力等,是造成食品安全隐患的根本原因。刘任重(2011)以博弈论为分析工具,通过考察企业间重复博弈机制,并引入奖励变量,改变了企业选择生产不安全食品的纳什均衡解,提出应答搭配使用奖励和政府监管,才能提高食品企业选择生产合格的安全食品的策略的概率。

食品的安全程度,如化学残留、添加剂含量等,这些信息是很难获得的。企业隐瞒这类信息,给政府的监管带来了很大的障碍,企业对政府检查执行力度也不是很清楚。这就存在信息的不完全,即政府监管部门和食品生产企业对双方的支付函数都不是完全清楚地了解。此时采用不完全信息的静态博弈模型分析是合适的。本文从简到繁,先抽象出一个简单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来分析政府监管部门与食品生产企业之间的博弈,然后在这个基本模型上进行进一步的扩展,进行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分析。

二、食品安全监管的静态博弈分析

为了便于模型的扩展分析,我们首先从最简单的监督模型开始,然后放宽一些假设条件,引入其他变量,以使我们的模型越来越接近现实。

1.食品安全监督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将政府和食品生产企业设定为博弈参与人,食品质量监督部门行为选择有两个:检查和不检查;食品生产企业也有两个纯策略:生产安全食品和生产不安全食品。为方便起见,只单纯考虑经济效用,可以用表1所示的标准式表述来表示。其中,c表示监管部门进行食品质量检查的成本;r表示企业选择生产合格食品策略获得的收益;R表示企业选择生产不合格食品时获得的收益(r0。

假设政府选择检查的概率为p2,则其选择不检查的概率为(1-p2);企业选择生产安全食品的概率为p1,选择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概率为(1-p1)。利用等支付法来求解该完全信息静态博弈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E(p1)=E(1-p1),解得p2*=(R-r)/F。即在企业和政府对双方的支付函数(矩阵)都心知肚明的情况下,政府将以p2*=(R-r)/F的概率对企业进行检查,企业将以p1*=(F-c)/F的概率选择生产合格食品。

同时,我们观察概率p2*=(R-r)/F,分子R-r表示企业分别选择生产安全食品的机会成本,这个差值越大,政府对企业实行质量检查的可能性就越大。R-r越大往往意味着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越大,一旦这样的食品流入市场,对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对政府的威信的损害也就很大,所以政府对这类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加强质量监管,以维护消费者和社会的利益,这符合我们观察到的现实。概率p1*=(F-c)/F表明,企业生产安全食品的概率随着检查成本c的增大而降低。有的企业采用各种手段欺骗政府监察部门,其目的就是使政府检查的成本升高,企业知道理性的政府面对高额的检查成本会以较小的概率选择检查,也就是企业本身可以较大的概率逃过政府的检查,从而会以较高的概率选择生产不合格食品。

事实上,在混合策略均衡中只是要求参与各方以某个概率选择无差异的纯策略(张维迎,2004),但是真实的策略选择可能会受外界因素的影响。在食品安全事故频发(表现为媒体报道数量多、民众举报次数多、受侵犯消费者人数多等)的时期,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猜测政府为缓解舆论压力,会比较偏好于检查策略,那么企业会迫于政府的威严而以较大的概率选择生产合格食品。这表面媒体舆论在减少食品安全问题中发挥的不可忽略的作用。当然还有其他外生变量可以影响混合均衡的概率,例如法律法规、监管效率等。

另外,上面的分析作了这样的假设――只要质量监督部门检查,就一定能够发现生产不安全食品的企业的违规行为,现实却不是这样的。首先,食品安全问题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很大一部分是企业为了获得更大利益,采用虚假信息揭示、虚假检测报告等手段,给政府部门的监管带来很大困难。如果监督部门存在监管人员水平不高、行政管理混乱、等问题,那么可能的结果就是:即使政府投入成本c去进行食品质量稽查,还是没能发现企业的违规生产行为,违规企业还是可以获得预期的高利润。

若企业生产不安全食品,而政府部门没有检查,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企业违规行为被举报(尚未处罚),这时食品监管部门将被追究责任,导致的损失用L(L>0)表示;二是无人举报,企业违规生产行为没有被发现,对监管部门没有影响。是否被举报不会影响生产安全食品的企业。

事实上,此处的L也可以理解为公众对政府部门失职的不满给政府造成的信誉上的损失,我们实际上在支付矩阵引入了社会福利的考量指标。在信息流通迅速、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意识增强、民意上表渠道畅通的现代社会,生产不合格食品的企业可能会受到企业内部人员或者消费者的举报,或者集中表现为像三鹿奶粉这样重大的社会追责事件。

表2是我们放宽基本模型相应假设之后的静态博弈标准式表述,其中R>r,R-F0。表2中,我们假设政府部门强势监管时,监督部门一定可以发现企业的违规生产行为并处以罚款;弱势监管时监督部门则无法发现企业的不法行为,从而不对违规企业进行惩罚。为了避免参数过多,这里假设两种情况下监管成本都是一样的,都是c。

观察扩展后的静态博弈,我们发现政府监管部门选择检查时,监督部门有两个类型:强势监督和弱势监督;不检查的时候,监督部门也有两个类型:有人举报和无人举报(事实上取决于政府以外的社会成员,但是政府对有无举报是知道的,企业不知道)。监督部门是知道的自己的类型的,而这些信息都是企业事先无法得知的,但是这些信息将影响到企业的决策。例如当有人举报时,政府监管部门面临损失L,为避免这一损失,政府可能以较大概率选择检查,如果这样的话,企业可能不会冒险去生产不合格产品。

对于p2**,相对于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分母上多出了p3(0

3.模型的进一步扩展――引入奖励机制。上面的分析仅仅考虑了政府监管部门对违规生产的食品企业的打压,而忽视了对按照安全食品标准生产的企业的激励。帕累托有效的生产状态下,即使政府监管部门不用去进行质量检查,每个企业也都有动力去生产安全的食品,从而节约全社会的寻租成本。有学者认为,如果缺乏适当的奖励机制,原来合规生产的企业看到那些违规生产而没有被查处的企业牟取暴利、垄断市场,威胁自己的生存,就有可能铤而走险加入到违规生产的企业队伍当中去,而政府也不得不花费更高的成本去进行食品安全监督。

究竟奖励机制的引入是否真正能够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的概率呢?下面的分析仍然采用上述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的分析框架,但是引入了对安全生产企业的激励变量――e,来考察这一参数对均衡结果的影响。在政府选择检查行动的情况下,政府对没有发现违规生产的食品生产企业给予数量为e的奖励,变化后该博弈的标准式表述如表3所示。对前两个模型的假设条件同样适用于表3。

上述分析表明,在食品安全监管问题上,引入激励机制不能有效提高企业选择生产安全食品的概率,反而起到负面作用。

三、结论与建议

本文借助博弈论中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和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的基本工具,分析了食品安全监管中政府监管部门与企业间的策略互动,得到了不同假设和行为设置下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并讨论了内生变量、外生变量变化时对均衡概率和行为主体期望值的影响。根据分析结果得出以下结论和建议:(1)从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设计层面来说,应当加大对违规生产行为的惩罚力度,而不是引入对安全生产行为的奖励机制;(2)对政府监督部门来说,应当提高监管部门运作效率,降低质量检查成本,从而增大查出违规生产行为的概率;(3)对企业来说,应具有长远战略眼光,而不应存有获取短期暴利的侥幸心理;(4)从整个社会层面来讲,应当充分发挥报纸、网络、电视等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社会成员应当增强自我保护、相互监督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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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政策概述篇5

提高民政表述能力体会思考

将表述能力一词引入民政领域有其现实意义,它是实现推介民政,包装民政,拓展民政,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建构民政软实力的迫切要求。本人对此问题思考,实为抛砖引玉,以供参考。

一、什么是民政表述能力。个人认为能用简明准确的语言和形象手法(文字语言,符号语言,图象语言)来表述民政相关概念,规律,工作现象和操作规程等一系例问题,使其直接诉诸读者的感觉器官,以引起对民政认同,进而产生感情共鸣的能力。从表述形式看,分口头表述和文字图象表述。从表述方式看,一是叙述。如民政发生什么,进行着什么,存在什么。这种表述的节奏是概括性,粗线条,大处着眼;而运用到制定规章或政策角度,叙述往往是具体的,细线条,涉及细节。二是说明。对问题分类,把特征说清楚。这种分类必须标准正确,列举不遗漏,不互相交*。对城乡低保对象分类也是从本质属性或概念内涵外筵作确切的说明。三是描叙。跳出格式化,用视角效果以平面的立体的为载体来表述民政舆论氛围,常用展板、空飘、广告箱、卡通形象等。

二、为什么要提高民政表述能力。一是有表达作用。民政常规工作从发生,发展到全过程,都要在平台或载体上尽致表述,达到上级认可,社会认同。二是展示作用。利用平面,电波,网络等媒体表述民政形象内涵,打造民政形象品牌,向外展示民政魅力,宣传推介民政形象。如传媒在灾害救助中的筹资功能展示,不仅承担了恢复社会秩序的功能,而且拓展了慈善捐助的渠道。三是舆论作用。在民政很多工作中存在着表述弱化,汇报工作讲不清遇到困难说不明,解决办法提不出。事实的优势如果不能转化成强力舆论优势,仍然不能赢得人心,也不能引起领导部门关注和重视,相反,还会导致负面的舆论影响。

三、如何提高民政表表述能力。一是提高民政思维,做一个有思想的人。围绕发展大局,服务发展大局,在大局下思考,在大局下行动,在大局下发言,使民政表述能力体现在与当地经济可持续发展相得益彰。二是培养一支综合素质高的人材队伍。激发“说”“写”欲望,创造说写氛围,做好说写示范。三是充分利用报刊,图书,学校讲台,电台,电视台等传统媒体外,互联网和手机短信也成为表述平台,通这些平台实现民政表述覆盖。四是掌握民政表述的基本方法。书面表述,会用同一比较和对比法去综合材料(即性质比较,类型比较,数量比较和层次比较),把握民政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规定性。口头表述,掌握演说技能,用渗透感情的语言打动受者,以求对民政的认同。操作表述,就是民政人的动手能力,会制作爱心救助卡和宣传展版,会网站版式艺术烘托,通过这些基本方法运用,能收到教育,认识,审美三大社会功能,更使民政表述成为民政工作的能力。

社会政策概述篇6

内容提要:作为刑事政策学研究对象的刑事政策概念应当具有科学性,而这与刑事政策学的科学性紧密相联。刑事权力应当成为界定刑事政策概念的逻辑支点,因为作为科学的刑事政策学是一种关于刑事权力的理论知识体系。刑事政策学的科学性,使它不得不限于研究刑事权力与最明显最极端的分裂性社会行为之间的矛盾,这既是其高明之处,也是其无奈之举。

以刑事政策为研究对象的刑事政策学是二战以后才出现的。无论在中国还是外国,对刑事政策是什么的问题一直难有定论。曲新久教授指出:“在最大公约数的层面上,可以说刑事政策就是刑事政策。刑事政策定义停留在最大公约数上的明显的令人不满之处是,不能讲清楚‘刑事政策到底是什么’。”[1]

“这是什么?”的问题形式本身首先是哲学的,其次才是科学的,正是这种哲学的发问形式促成了科学的诞生。[2]现在,我们要问的是:刑事政策是什么?或者说刑事政策到底是什么?这一问题同样也首先是一个哲学问题,所以先要对其进行哲学的回答,才能使刑事政策学最终获得科学地位。这意味着,“刑事政策是什么”的问题与“刑事政策学是什么”的问题是纠缠在一起的,只能予以“捆绑式”解答。

一、刑事政策概念的逻辑支点

笔者认为,要厘定刑事政策的概念,先要明确的是,刑事政策学是一门关于刑事权力的科学知识体系。换言之,刑事政策学的终极目的是为刑事权力的掌权者提供专门化的关于刑事权力的理论知识。如果这一命题能够成立的话,那么刑事政策概念的逻辑支点就自然是刑事权力。所以,我们需要对这一命题进行论证。不过,在开始这一工作之前,笔者需要先说明一下为什么使用“刑事权力”这个概念。

按照我国学界关于刑事政策概念的传统定义方式,国家、执政党等政治组织通常是被界定的刑事政策的主体,学者们希望借助这些概念来揭示刑事政策的内涵。但实际情况是,这些传统的定义始终无法使我们从国家政策、政党政策中识别刑事政策。一种补救的办法是,在以这类政治组织来界定的刑事政策的概念之中,可以加上“直接目的”这一限定性因素。事实上,不少学者正是这样做的。[3]但问题是,刑事政策的直接目的并不总是像想象的那样容易判断。例如,文帝废除连坐法这一著名法律史事件,[4]究竟是否基于防止犯罪的直接目的?这是很难断言的,因为与其说他的直接目的是防止犯罪,还不如说是悲天悯人才更符合《史记》关于汉文帝的述评。更大的问题是,就连这种纯属刑事性质的政治决策的直接目的都很难判断,那么综合性政治决策的直接目的是否是防止犯罪,就更难判断了。事实上,刑事政策的目的性并不像一些学者所想象的那样纯粹和单一,决策者在制定政策时往往是以“一石三鸟”为目的的,应该说这一命题是符合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的。更何况,一些学者认为,政治国家有政治国家的刑事政策,市民社会有市民社会的刑事政策。的确,市民社会组织制定的某些政策明显是以预防犯罪为直接目的的,那么,市民社会究竟是不是刑事政策的主体呢?或者,凭什么说只有国家或执政党的政策才可能是刑事政策呢?显然,我们不能说“因为刑事政策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或执政党,所以市民社会不是刑事政策的主体”,否则就是以论辩一方的逻辑本身为据来裁判论辩另一方的观点。上述这些难题,迫使我们换一个思路来考虑刑事政策的概念问题。

笔者认为,刑事权力的概念是说明刑事政策概念的必要条件,尽管它不是充分条件。究其原因,一方面,任何政策都是权力的产物,权力的性质决定政策的性质,决定刑事政策的权力一定是一种特殊形态的权力;另一方面,任何组织都是多种形态的权力的载体,它是否掌握着可以导致刑事政策的那种特殊形态的权力,这决定了它是否可以制定刑事政策。那么,掌握何种权力的组织才能制定刑事政策呢?笔者认为,这种特殊形态的权力可以被称为“刑事权力”。也就是说,只有刑事权力才与刑事政策构成科学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其他权力则不能;所以,不管是谁——国家、执政党也好,市民社会也好,只有它掌握着刑事权力,它才可以制定刑事政策。这一点不仅关系着能否从国家政策、政党政策中识别刑事政策,也关系着市民社会本身能够成为刑事政策的主体。鉴于此,笔者把刑事权力概念作为刑事政策概念的逻辑支点。

值得肯定的是,一些学者已为刑事政策概念确立了某种“支点”。例如,法国学者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认为刑事政策的支点是“权力配置”,[5]日本学者大谷实认为这个支点应当是“权力作用——强制措施”,[6]曲新久教授认为这个支点是“强制性权力”,[7]卢建平教授认为这个支点应当是“惩罚权”。[8]以上这些看法本身大体上是不错的。但问题是,由于权力是十分复杂的概念,所谓“权力”究竟是指什么权力,所谓“强制性权力”究竟是指什么强制性权力,所谓“惩罚权”究竟是指什么惩罚权,这些还是不够清楚的。总之,在笔者看来,这些支点未免过宽,缺乏对刑事政策概念的逻辑支撑力。

二、刑事政策学的现当代使命

事实上,我们每一个人都现实地处于权力关系之中,无论是何种权力关系都离不开一定的知识工具;反过来,无论是何种知识,都存在于一定的权力关系之中。法国学者福柯明确指出了这一点。[9]权力与知识不仅是现实地共生的,而且是历史地攀升的。英国学者齐格蒙·鲍曼指出,“知识/权力”关系在历史上显现为一种无限自我生长机制。[10]权力与知识共生和攀升至今,正如加尔布雷思所说,形成了“权力的大规模的组织集中和在行使权力及似乎在行使权力的个人中间的大规模分散,这两者的结合就成为当代的现实”。[11]权力系统随着社会系统的复杂化而变得越来越复杂,因此权力不仅越来越紧密地与知识结合,而且越来越需要同样复杂化的知识系统来支持。[12]权力大规模集中与大规模分散并存的当代社会,同时也是一个越来越走向知识化的社会。知识社会也被称为组织社会。由此可见,“知识/权力”关系自我生长到了当代,知识已成了主要社会资源,而组织已成了关键社会结构。社会的组织化程度与权力的复杂化程度、知识的理论化程度是相辅相成的。

在当代权力系统下,经验知识已不够用了,掌权者需要的是相关的专门化的理论知识。[13]正如丹尼尔·贝尔所说,分工负责知识生产的大学和研究机构将成为后工业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机构,它们的社会影响将不是建立在任何它们可能具有的直接权力和影响的基础上,而是“提供最有影响力的挑战,并将争取到最富有才能的人”。[14]在当代,“暴力……开始依赖于知识”,“知识……是暴力……的最重要组成部分”。[15]多么振聋发聩的论断!作为暴力知识的理论形态是什么?固然不只一种,但刑事政策学即是其中重要的一种。既然“学科越是专门化,越是有效”(德鲁克),[16]那么在知识社会,每一种权力都依赖于某一种理论学科。刑事权力所依赖的,从正面来看,主要就是刑事政策学,而从反面来看,主要就是刑事法学。因为,从相当意义上说,刑事政策学是与刑事权力正相关的,而刑事法学是与刑事权力负相关的。进一步说,刑事政策学是刑事权力掌权者的决策科学。刑事权力掌权者要维护和巩固自己的刑事权力,就必须有一套支撑自己所掌握的刑事权力之合法性以及揭示用刑事权力进行刑事决策的科学规律的理论体系,这就是刑事政策学。很清楚,有权作出刑事决策的自然是刑事权力的掌权者。作为决策科学的刑事政策学是一种关于刑事权力的科学知识体系。

刑事政策学既具有经验科学性,[17]又具有规范科学性。具体说,刑事政策学的经验科学性,是由于其与犯罪学的逻辑关联。因为犯罪原因研究属于事实判断的领域,所以犯罪学是事实学,是经验科学,刑事政策学正是建立在犯罪学的基础之上的。然而,刑事政策学不仅具有经验科学的特点,也具有规范科学的特点,规范科学以价值选择为特征的逻辑推理方法是经验科学所欠缺的。刑事政策学之所以具有犯罪学所不具有的规范科学性,是由于刑事政策学是以刑事权力的规范运行为价值取向的。由于知识化时代的上述特征,刑事政策学知识的生产者,主要是那些在大学和研究机构任职的刑事政策科学家。另一方面,就刑事政策学知识的接受者来说,现代社会是社会分工高度专业化和复杂化的社会,一般的市民社会组织内不需要专门配备刑事政策学专业的人才,所以刑事政策学主要是写给国家有关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打算成为这种人的人)看的。曲新久教授认为刑事政策学是可以“向所有的人销售”的,[18]愚以为此论不妥。比如,国家组织的司法考试中可以设有“刑事政策”,而市民社会组织在招工、招聘中都没有必要考什么“刑事政策”。

刑事政策学作为一种决策科学,作为一种刑事权力知识体系,是一种科学理论体系。曲新久教授指出,权力与知识之间具有一种共生关系,刑事政策也是权力知识。[19]不过,以刑事政策学形态表现出来的权力知识不同于以刑事政策经验形态表现出来的权力知识,前者是一种理论知识,后者是一种经验知识。由经验知识上升为理论知识,其动因至少有二:一是刑事权力结构与运作的复杂化。前现代的刑事权力结构与运作是相对简单的,经验知识足以满足其掌权者的需要;而现代的刑事权力结构与运作要复杂得多,并且越来越复杂,只有理论知识才能满足其掌权者的需要。可以说,刑事权力存在方式本身的复杂化是刑事政策学赖以产生的一个主要社会背景。二是刑事权力对象的复杂化。“现代化的后果造成了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如……犯罪猖獗……等等。为了应付这些问题,政府就必须制定越来越多的……政策。社会对政策需求的增强一方面促进了政府职能的扩张,另一方面也向政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政府有足够的能力解决这些棘手的问题。所以现代政府越来越重视借鉴专家学者的大脑进行科学决策,同时也重视选拔更多的专业人才加入政府管理团队,提高政府行政管理的能力和水平。”[20]可以说,刑事权力对象的复杂化是刑事政策学赖以产生的又一主要社会背景。刑事政策学正是要为不仅本身复杂化了的而且其对象也复杂化了的现代刑事权力的掌权者提供专门化的理论知识工具。现代刑事权力复杂化的过程同时也是其公共化的过程,所以作为现代科学的刑事政策学是公共政策学的一个分支。所以,刑事政策学是为公共刑事权力服务的,而不是像俗语“学好文武艺,货卖帝王家”所说的那样为私有刑事权力服务的。因此,为刑事权力掌权者提供专门化的理论知识的刑事政策科学家并不是御用文人。

三、对刑事政策学科学性的理解

刑事政策学是一门科学,这已成常识。然而,常识并不简单,如果我们对刑事政策学的科学性缺乏一种科学哲学的理解,就难以准确定位这门科学,也难以科学定义刑事政策。

英国物理学家霍金指出,任何科学都是一种“部分理论”。[21]我国哲学学者也说:“科学是将世界分门别类地进行研究,它们的对象是具体的、特殊的物质运动,相对于无限世界的永恒问题,它们一般只提出和设法解决现实对象的有限问题。”[22]科学的这种举措,实属高明而无奈之举。说其“高明”,是因为要系统深入地认识世界,就必须将整体的世界分成许多小块,由各个门类的科学“分而食之”;说其“无奈”,是因为这样做必然就造成了科学本身挥之不去的片面性(即形而上学性)。可以推论,学科划分越是细密,这种变形越是严重。总之,既要深入认识研究对象的内部结构和运动规律,又不得不付出在某种程度上歪曲事物本来面目的代价,实乃科学的一种悖论。

刑事政策学,是作为一门科学而存在的,当然也摆脱不了这种悖论。“通过对犯罪学的研究,如果能解明该种犯罪现象及其原因,便必然能导入科学的犯罪防止对策。”但是,“从犯罪学中所导入的对策,常常会偏离刑事政策的对象范围,所以必须从刑事政策学中予以排除。例如,如果将贫困作为财产犯增加的直接原因,则消除贫困,首先应当是经济政策乃至社会福利政策所应考虑的问题,而只有在极个别的场合才成为刑事政策上的问题。因此,此种情况是否应当作为刑事政策的对象,得在超越了经验科学的技术、财政等政策性的层面上决定。”[23]这意味着,从科学的建构规律来讲,刑事政策注定不是完整意义上的犯罪防止对策,否则便可以说一切政策都是刑事政策了,这显然与我们关于刑事政策概念的常识相悖。

作为刑事政策学知识前提的犯罪学研究早就告诉我们,犯罪是社会矛盾的综合产物或反映,所以犯罪防止对策也就是防止社会矛盾的对策。以防止各种社会矛盾为自己的研究对象就等于没有研究对象。刑事政策学作为一门科学,不得不将“犯罪防止”这块大蛋糕切开,并在其中只取它认为应取的那一块,而将其他诸块“忍痛割爱”,留给其他科学领域来研究或由社会生活自身来消解。毛泽东早就指出:“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部门科学的对象。”[24]这一论断完全符合科学哲学的科学建构规律原理。同样,刑事政策学也只能研究犯罪防止领域中的“某一种矛盾”,不可能研究其中的“各种矛盾”。只不过,刑事政策学不应该忘记自己与其他社会科学密切联合和互通有无的必要性。作为刑事政策学的研究对象的“某一种矛盾”是什么?根据前面的阐述,笔者认为可以概括为“刑事权力与最明显和最极端的分裂性社会行为之间的矛盾”。

诚然,“近代学派的鼻祖”、德国学者李斯特在刑事政策方面,认为由于社会原因而产生的犯罪应当用社会政策来消除,主张“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25]李斯特在费尔巴哈刑事政策思想的基础上构建了自己的刑事政策概念。[26]从刑事政策的作用看,李斯特认为“刑事政策是在赋予现行法以价值判断的基准,以便发现更妥善之法律。”[27]然而,所谓“最好的社会政策,即最好的刑事政策”的判断,正是一种“在超越了经验科学的技术、财政等政策性的层面上决定”的判断,而作为科学的刑事政策学,肯定不可能去研究李斯特意义上的所有的“社会政策”,否则也就可以说“一切社会科学都是刑事政策学”了。有的学者在比较英、法、前苏联关于刑事政策(学)的权威界定之后认为,刑事政策就是:(一)以研究犯罪的原因和预防犯罪的对策为宗旨的科学;(二)这种研究是以研究犯罪行为和犯罪者本人为中心进行的。[28]笔者认为,这样界定的刑事政策学所要研究的“某一种矛盾”是什么,并不明确。研究对象不明确,部门科学就建立不起来。如果我们在“犯罪防止”的意义上使用刑事政策概念,那么刑事政策一词也就失去了它的科学价值和理论意义,我们也就不可能建构起作为一种科学的刑事政策学。

所以,经由对刑事政策学的科学哲学反思,笔者认为,刑事政策仅仅是犯罪防止过程中诸多积极力量之一,尽管它是一种最为自觉的力量。日本学者木村龟二认为李斯特的刑事政策概念只被限定于刑法、刑法之修改的立法政策方面,可见即使是李斯特,也不能不从一种极为有限的视角去界定作为科学对象的刑事政策。自李斯特定义刑事政策以来,不少学者紧随其后,不乏批判者与修正者,但都没有超出李氏定义的范围。于是,有的将刑事政策编入犯罪学的范围,有的将之编入刑法学的范围,有时又称之为“刑法政策”,真是五花八门。[29]笔者以为,不能从刑事权力的视角正确看待刑事政策的意义,因而不能在刑事政策学研究对象问题上达成共识,是个中根本原因。而刑事政策概念存在所谓“最广义”、“广义”、“狭义”等不同层面上的定义本身,是同一后果的另一面。这一症结,制约着刑事政策学的建立和发展。从科学哲学而论,刑事政策概念作为一个科学基点,必须是确定的、明确的和稳定的,尽管满足这种条件不得不付出片面性的代价。从这个意义上说,有所舍才有所得,有所不为才有所为,不舍得放弃一定范围之外的相关研究对象,就没有刑事政策学。刑事政策学研究必须明确这样一个立足点,承认这样一种有限性,务求这样一种片面性,才能做到自觉、深刻、有用,而任何把刑事政策等同于犯罪防止的求大、求多、求全,最终只能导致全面、平庸、无用,甚至最终连什么是刑事政策都不能有效说明,正如储槐植教授所尖锐指出的:“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和犯罪学界对刑事政策研究取得的具有创新价值的高水平的成果实在太少。”[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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